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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螺旋藻税收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琼国税函[1999]46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海南 发布日期 1999-07-18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螺旋藻税收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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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07-1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省政府办公厅:

    贵厅转来的《关于请求恢复螺旋藻产品税率的报告》收悉,关于螺旋藻的税收适用税率等征税问题,我局曾专门请示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经研究后已下文就螺旋藻的征税问题作出明确答复(国税函[1999]123号),贵厅转来上述报告后,我局再次请示总局,总局明确答复,螺旋藻不属于财税字(94)004号文件中“微生物”的征税范围,应按17%税率计征增值税。因此,我省螺旋藻生产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缴纳增值税。螺旋藻生产企业缴纳增值税时如遇有具体问题,可及时向国家税务机关反映。

    此复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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