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企业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苏国税发[1999]第15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1999-04-09 |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来,不少地区询问企业免税所得如何弥补亏损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精神,现明确规定如下:
纳税人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其按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应税项目亏损额加计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纳税人应税项目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所得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本通知从1998年度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