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撤区建乡后有关税收如何征收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云税四字[1988]4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4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云南 | 发布日期 | 1988-04-17 |
保山地区税务局:
你局[1988]保署税政一报字第07号《关于撤区建乡后有关税收如何征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明确如下: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的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目前各地在区、乡体制改革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撤区改乡、撤小乡并大乡、撤镇并乡的,应按新批准的建制镇和执行时间起,征收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