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茶叶连续生产是否征收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请示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成地税函发[1995]10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22 |
有效与否 | 四川 | 发布日期 | 1995-05-28 |
根据国务院第143号令《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第十一条“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根据财政部的规定缴纳或者代缴税款”和财政部(94)财农税字第7号文件第四条“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的产成品,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税”的规定,你市南宝山茶场将自己生产的茶叶用于加工,属于“产加销”一条龙生产经营企业,应视同为茶叶收购单位,按照规定,既要征收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税,又要征收收购环节的农业特产税。
特此复函。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