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国税函[1998]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