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及复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1999]62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山东 发布日期 1999-09-19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及复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1999-09-1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地区国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及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的规定,各级国税机关(机构)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包括未达到听证标准的)之前,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场作出处罚的,可以口头告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各级国税机关(机构)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单独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毋须体现处罚的内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复议期限为六十日。从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十五日的复议申请期限不再执行,有关税务文书复议事项告知中一律将原“十五日”改为“六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