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1]21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06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2001-01-0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1-01-0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1037号)转发给你们,对我市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铁路货运发票中注明的“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应负担的进项税额,可依现行运费抵扣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请依照执行。

    2001年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2000年12月14日     国税函[2000]103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0〕1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其性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中列举的准予抵扣的运费项目相同。因此,对合九铁路的上述两项铁路运费,可列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