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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县(市)农村信用社实施联社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后有关财务税收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1998]553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江苏 发布日期 1998-11-0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县(市)农村信用社实施联社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后有关财务税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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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11-0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为支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防范与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的具体情况,现就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后的有关财务税收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问题对于县联社及其所属信用社,凡是由县联社统一建立帐簿、统一编制资产负债表、统一计算并负担盈亏的,以县联社为纳税人统一向当地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条件的,仍由农村信用社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的联社,须由省人民银行商省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关于财务制度的适用问题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的联社,仍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银发[1993]251号),并可享受两档低税率的优惠。

    三、关于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实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县联社,不得向所属信用社收取行政管理费。但未纳入合并纳税范围的信用社仍可按规定提取上交管理费。

    四、关于亏损弥补问题对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县联社所属的农村信用社尚未弥补的亏损,可由信用社填制《未弥补亏损统计表》,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县联社在应纳税所得额中逐年延续弥补。各农村信用社发生的亏损不得自行弥补。

    五、农村信用社并入县联社的资产核实工作,可结合农村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其有关财务税收处理按我局苏国税发[1998]45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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