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的定性问题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新地税征字[1997]011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1997-03-06 |
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2月18日国税函[1997]91号批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7年3月7日新地税征字[1997]011号通知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