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第二批经营性公路、桥梁收费票据纳入地税发票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1]53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湖南 发布日期 2001-06-28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第二批经营性公路、桥梁收费票据纳入地税发票管理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1-06-2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 [2000]137 号、湘政办函 [2000]174 号、湘政办函 [2001]4 号、湘政办函 [2001]63 号和湘地税发 [2000]2 号文件规定,现就第二批经营性公路、桥梁收费票据纳入地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2001 年 7 月 1 日起,经营性公路、桥梁(名单附后)收费必须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地税发票,原用收费票据一律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二、经营性公路、桥梁收费经营机构(公司)应凭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专业发票请领单》向交通厅的行业管理局领购发票,没有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专业发票请领单》不得领购发票。

    三、各地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公路经营机构(公司)收费发票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经营性公路、桥梁收费票据依法按时纳入地税机关管理。

    本文未尽事宜按湘地税发 [2000]2 号文件规定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