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降低房屋拆迁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价房字[1997]第283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10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7-08-16 |
市房地局:
根据《关于取消和调整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市计基字[1997]第0711号)文件的规定:降低房屋拆迁管理费的标准,由按拆迁安置补偿费的0.5%降为0.3%。你局需持本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井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本通知自1997年8月14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