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成地税函发[1999]88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四川 | 发布日期 | 1999-03-18 |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8]19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按《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第三条履行其职责。
二、举报中心受理举报时,应认真作好记录,并在《税务违法案件登记簿》中逐一登记。
三、举报中心接到的举报材料,初步审查认为具备调查价值的,应提出处理意见,填写《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报告表》,交稽查局领导批准,需转给其他稽查机构处理的,举报中心应填写《税务违法案件转办单》,附同相关材料一并转出。
四、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要求,我市各局的具体报送时间为季度后10日内。
五、各地查处的重大偷、抗税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含举报案件),应于查处后30日内向市地税局上报查处情况;凡上级要求上报查处结果的案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确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时报送的,应先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阶段办理情况,查处毕后10日内报送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