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运牲畜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桂政办函[1994]351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20
有效与否 广西 发布日期 1993-12-31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运牲畜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1993-12-3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关于我区外运牲畜征税问题,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90号)第四条关于“原来征收产品税的。农、林、牧、水产品,改为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外运牲畜实行征收屠宰税。

    一、收购单位和个人收购牲畜外运不在同一县(市)宰杀的,由收购者于起运时缴纳屠宰税,宰杀地凭已缴的凭证抵缴屠宰税。

    二、外运不在同一县(市)宰杀牲畜的征收税额:猪每头8元;牛、马、骡、驴每头10元;羊每头1元。

    三、其他的征收事宜参照桂政发[199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