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桂工商报字(1997)第27号请示的答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工商法规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7-06-09 |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桂林恒龙实业发展公司违法经销北方牌QCJ7081微型轿车案能否适用〈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请示》(桂工商报字[1997]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行》)颁布之前非法拼(组)装的车辆,在《通告》颁布之后,继续进行销售的,可以依据《通告》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