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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桂工商报字(1997)第27号请示的答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工商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7-06-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桂工商报字(1997)第27号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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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6-0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桂林恒龙实业发展公司违法经销北方牌QCJ7081微型轿车案能否适用〈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请示》(桂工商报字[1997]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行》)颁布之前非法拼(组)装的车辆,在《通告》颁布之后,继续进行销售的,可以依据《通告》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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