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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新地税所字[2001]8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新疆 发布日期 2001-05-22

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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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1-05-2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1、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3、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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