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1999]473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9-07-08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厦门ABB开关有限公司和林德-厦门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能否继续免税的请示》(厦国税外〔1999〕01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的规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之前继续执行“不征不退”的免税政策。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梯西埃坶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72号)规定的老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以产顶进”方式销售产品视同出口免予征税的税务处理,可相应延长执行至2000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