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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具体规[失效](1997年)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财税[1985]97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85-04-16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具体规[失效](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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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85-04-1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现对执行中的几个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进口征税、出口退(免)税的规定,一律只适用于报关进出口的产品。

    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国家批准进口的粮食、原糖、化学肥料,农药”免征产品税,系指对国家计委下达的进口计划中所列的粮食、原糖、化学肥料、农药免税。外贸企业进口这四项产品时,必须出具国家计委的批件,海关据以查验免税放行。

    三、专为制造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的具体免税比例为:

    1.下列十三种产品按95%的比例免税:

    (1)各种已硝毛皮;

    (2)各种皮革;

    (3)各种合成革、人造革;

    (4)象牙;

    (5)珍珠;

    (6)各种玉、石、钻石及毛坯;

    (7)玳瑁、珊瑚、琥珀;

    (8)毛条和毛纱;

    (9)64‘’以上宽幅棉布;

    (10)64‘’以上宽幅涤棉布;

    (11)纯毛、纯棉、化纤及其与他种纤维混纺的服装面料、里料,人造毛皮;

    (13)各种机电产品的零部件;

    (13)已制成型的包装用品。

    2.其他原材料、零部件按85%的比例免税。

    四、国务院或财政部过去对某些进口产品所作的特案减税、免税规定,凡未到终止期的仍继续执行。

    五、进出口成套零部件,一律按整机产品的适用税率计算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

    六、出口企业或代理出口的单位向海关报关出口产品时,应随同出口报关单填写“出口产品证明”。产品出口后,由海关在证明上签章,作为退、免税凭证。

    海关每签发一份“出口产品证明”,按规定向出口企业或代理出口单位收取签证费人民币十元。

    七、工业企业直接出口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产品,计算免征本企业应纳的增值税和退还“扣除项目”已纳税款时,可采取“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即先对出口产品按内销产品的征税方法计算征税,然后以出口产品的全额乘增值税税率计算退税。

    八、出口卷烟、白酒、水泥、氮肥等多档税率的产品,由于出口后很难确认其在工厂是按何档税率交纳的产品税款,因此,为简化手续,我们根据国家鼓励出口的政策和这四项产品出口的实际情况,分别核定出口退税适用税率如下:

    卷烟60%

    啤酒20%

    氮肥5%

    白酒30%

    水泥10%

    九、外贸企业出口下列税目范围的纺织品,一律按连续生产产品的适用税率计算退税:

    人造皮毛;

    纯麻布;

    其他毛纺织品;

    毛、纯麻、丝针织面料;

    绸缎;

    针织筒子布、汗布及其他针织品;

    其他机织丝织品;

    纺织复制品。

    十、《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对工业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和其他企业出口的产品,……不得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包括不得减免出口产品应纳的产品税、增值税税款,用以归还贷款。

    十一、财政部原批准对供出口的化妆品、鞭炮焰火、焚化品、铝质拉链减税的规定,继续执行到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今年内出口上述四项产品的,按照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办理退税。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上述四项产品一律恢复按产品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计算征税。出口后亦按规定的税率计算退税。

    十二、“出口产品证明”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出口产品退(免)税申请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印制。在“证明”和“申请表”未统一印发前,出口企业办理报关出口和退税时,可按统一格式自行印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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