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新国税所字[1997]32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1997-04-01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适用范围,请仍依据新国税发[1994]11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