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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保险分公司营运资金的规定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银发[1998]337号
法规类型 银行法规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8-07-2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保险分公司营运资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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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7-2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广东省分行、海南省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确保在华外资保险分公司正常的营运需要及减低营运风险,现对在华外资保险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作如下规定:

    一、外资保险分公司应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资保险分公司应按照其营运资金的40%提取保证金。

    二、对原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分公司未达到上述营运资金规定的,应要求在1998年末前补足营运资金。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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