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相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部分本国子目注释进行调整,现将本国子目注释调整表印送你署,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本国子目注释调整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12月25日
附件下载:
本国子目注释调整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