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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将维也纳――北京航班延至上海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京地税营[1997]387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06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1997-08-2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将维也纳――北京航班延至上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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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8-2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民航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将维也纳----北京航班延至上海的通知(国税函[1997]369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我国政府和奥地利政府于1991年4月10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奥地利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取得的国际运输收入,征收营业税;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民航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将

维也纳----北京航班延至上海的通知

国税函〔1997〕36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将维也纳----北京航班延至上海的通知》(民航运函〔1997〕400号)转发你局。有关税收问题,请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2号)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12号)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开辟维也纳--北京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144号)转发你局。请根据我国政府和奥地利政府于1991年4月10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奥地利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取得的国际运输收入,征收营业税;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开辟维也纳--北京航线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开辟维也纳--北京航线的通知

民航运函[1995]144号

华北管理局:

    根据民航总局外许[1994]36号《临时经营许可》,总局同意奥地利航空公司从1995年3月26日开始经营维也纳--北京航线定期客运航班,具体计划如下:

    一、航班号:OS591/2实际上与国航代号共事,国航航班号为CA966/5

    二、机 型:A340--200型9(263座)

    三、班 期:每周2班,周四/五,周日/一

    四、航 线:维也纳--北京--维也纳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航管部门通知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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