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川地税函发[1995]68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四川 | 发布日期 | 1995-03-12 |
一、实行计税工资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集体性质的股份制企业,其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500元/人,在此限额内,各地可根据本地集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部门、行业具体的计税工资标准,同时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等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未达最高限额的,按实扣除。
二、集体企业计税工资的计算,应严格按照企业在册、在岗的实际人员正确计算计税工资的税前扣除额。为便于操作,统一口径,简化计算,在月份或季度中,可按月末或季末职工人数计算,在年终,可按全年平均职工人数清算。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承包、承租、公有民营出去的人员,以及发生活费人员已自谋职业在其他单位、企业计算了计税工资的均不得重复计算。
三、集体企业聘用的季节性临时工和不满三个月的临时工,不纳入计税工资人员范围,其发生的工资等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