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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稽查查补税收直接缴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湘国税发[1997]37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湖南 发布日期 1997-12-21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稽查查补税收直接缴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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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12-2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州、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我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稽查查补税收直接缴库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凡直接将查补税收解缴入库的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应对照执行。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对以前已将查补税收直接解缴入库的所属稽查局进行对照检查,不合规定的应立即纠正。

    附件: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稽查查补税收直接缴库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严肃税收法纪,加大税务稽查工作力度,有效地遏制税收流失,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补税收缴库的通知》(湘国税函[1997]26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省稽查局)担负着全省国税稽查管理工作,专项稽查的组织实施,重大案件和举报案件的查处,省级收入企业的日常稽查和两年以上欠税的催缴等工作职责。省稽查局的稽查工作可采取直接稽查或委托稽查的方式。

    二、稽查局直接稽查办案或委托稽查办案都必须在向被查单位下发《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的同时填制《税务稽查案件情况表》(表式见附件1)。

    三、《税务稽查案件情况表》不少于一式四份(委托稽查办案的另增加一份),属于查补税款的,其中一份交财政作结算资料,一份交省稽查局税收会计作税收会计核算资料,属于查减税款的。其中一份交被查单位所在地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抵、退依据和征管资料,一份交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作税收会计核算资料。

    四、稽查局追缴两年以上欠税时,应向纳税人下达《税收催缴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税收催缴通知书》不少于一式三份(委托催缴的另增加一份),一份交财政作结算资料,一份交被催缴的纳税人。

    五、省稽查局查补税收按以下办法缴库:

    (一)省稽查局在省工商银行营业部开立“稽查查补税款过渡户”,将查补的税款直接解缴省金库。

    (二)凡由省稽查局直接或委托地州市县稽查局稽查查补的省级税收、罚款、滞纳金和催缴两年以上的欠税,以及实施保全措施收取的纳税保证金,通过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电汇至省工商银行营业部省国税局稽查局“稽查查补税款过渡户”。

    被查单位因特殊原因只能以现金缴纳以上款项时,应由被查单位直接向省工商银行营业部“省国税局稽查局稽查查补税款过渡户”进帐。

    收款帐户:省国税局稽查局稽查查补税款过渡户开户行:省工商银行营业部帐号:2402490102108

    (三)省稽查局接到省工商银行营业部的通知后,应按《税务稽查案件情况表》分户开具“税收缴款书”。消费税全部入中央,以“消费税”“一般消费税”项级科目缴入省金库;增值税按中央和省75%、25%的比例,以“增值税”“一般增值税”项级科目缴入省金库,滞纳金、罚款按财政部1998年预算收入科目的规定开具“税收缴款书”入库。两税中央收入部分由省金库上划中央金库。

    六、税收缴款书各联的用途为:第一联(收据)省工商银行营业部收款盖章 后退省稽查局返给被查单位(或个人)

    作完税凭证;第二联(付款凭证)省工商银行营业部作借方传票;第三联(收款凭证)省金库作贷方传票。

    第四联(回执)省金库收款盖章 后退省稽查局;第五联(报查)省金库收款盖章 后退省财政厅预算处备查;第六联(存根)省稽查局留存;

    七、省稽查局对已入库的查补税收依法退库时,应先由申请退库的被查单位提交退库申请书,经审核批准后按原已入库的查补税收的预算级次,分户分税种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经省财政厅预算处在“备注”栏中签章 后送省金库办理退库。

    八、税收收入退还书各联的用途为:第一联(收据)省金库收款盖章 后退省稽查局;第二联(付款凭证)省金库作借方传票;第三联(收款凭证)退库的被查单位开户银行作贷方传票;第四联(收帐通知)由退库的被查单位开户银行退被查单位;第五联(付帐通知)由省金库随收入日报表送省稽查局;

    九、省稽查局对被查单位(或个人)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向被查单位(或个人)开具《纳税保证金收据》,被查单位(或个人)凭《纳税保证金收据》向税款过渡户汇入纳税保证金。

    十、纳税保证金收据各联用途为:第一联(存根)省稽查局留存;第二联(收据)退交款人收执,凭此办理纳税清算,清算后稽查局将此联收回。

    十一、省稽查局直接或委托查补的各项税收收入和办理退库,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及《关于对稽查查补税收的税收会计统计核算要求》(见附件3)的规定办理。

    十二、省稽查局应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税收票证的保管和填开工作。

    十三、省稽查局税收会计统计核算使用的有关凭证单据、帐簿、报表(指报表格式)和各种税收票证向计财处领取。

    十四、省财政返还的稽查办案补助经费由省稽查局负责结算,返还的经费直接拨入省国税局经费帐户,由计财处统一管理。

    十五、由省稽查局委托各地、市、县稽查局查补或追缴的各项收入一律由省稽查局解缴省金库;省稽查局按省财政返还的稽查办案补助经费的60%拨给受托单位作为稽查办案经费和举报奖励,专款专用。需下拨的稽查办案经费由省稽查局向计财处申请核拨。

    十六、稽查局的稽查办案经费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实行单独核算,向计财处编报经费财务收支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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