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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失效]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工商公字[1996]第106号
法规类型 工商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6-04-18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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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04-1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违法行为发现地、危害结果发生地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地”和能否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的请示》(豫工商办字[1996]第2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由违法行为地或者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

    二、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六条、第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等条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据该法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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