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皖国税发[1999]110号 | |
法规类型 | 银行法规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1999-06-20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0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各单位要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1999年国家税务局系统开展的财务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认真清理整顿现有银行账户,并于7月20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