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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安徽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安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皖地税政一字[1996]428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安徽 发布日期 1996-12-01

安徽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安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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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12-0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税政一字[1995]1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现行《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建安企业可以采取四种办法与建设单位进行结算,建安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之相适应来分别确定。如建安企业不执行会计制度规定的结算方法,而自行采取其它结算方法,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一律按工程形象进度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入的实现,并据以征收建安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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