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关于卷烟厂祝贺广告是否属于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工商广字[1995]第185号
法规类型 工商法规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5-07-19

关于卷烟厂祝贺广告是否属于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null

发布日期:1995-07-1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淮阴卷烟厂祝贺广告是否属于烟草广告的请示》(苏工商〔1995〕1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烟草广告,是由烟草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费用,通过各种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宣传烟草产品名称、商标、生产经营企业等,以提高烟草企业或商标的知名度,促进产品销售的广告。淮阴卷烟厂祝贺广告中出现了该厂烟草商标名称、烟草商标获得的荣誉称号及该厂厂名,可认定为烟草广告,依法予以处理。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