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不按规定报验登记应负法律责任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1998]125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安徽 发布日期 1998-07-2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不按规定报验登记应负法律责任的批复

null

发布日期:1998-07-2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不按规定报验登记应负法律责任的请示》(芜地税[1998]89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不按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的,不能按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处罚。纳税人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可停止供应其发票,并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纳税人不申报不缴纳税款的,可视同偷税进行处罚。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