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渝地税发[1998]39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9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8-12-10 |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市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
二、保险业的个人所得税分别由市保险公司和区县(市)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并在所在地就地缴纳。
三、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