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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银发[2000]160号
法规类型 银行法规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0-05-2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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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05-2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外汇业务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不良资产范围之内,可经营以下外汇业务:

    (一)收购各公司相对应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的外汇不良资产;

    (二)外汇债权追收,外汇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

    (三)外汇债权重组;

    (四)外汇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

    (五)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与所接收不良外汇资产管理相关的其他业务。

    未经我行批准,各公司不得擅自扩大外汇业务经营范围和对象。具体外汇业务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属办事处经总公司授权可办理相关外汇业务,总公司的授权要事前报监管部门备案。

    三、请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文到之日起15日内持本通知及《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到我行换领新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新证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0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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