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重国税发[1997]337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1997-10-29 |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财清字[1997]1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
1997年12月10日财清字[1997]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