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1996]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问题》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