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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金银饰品经销企业补办进货手续是否有效的答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工商市字[1997]第163号
法规类型 工商法规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7-06-23

关于金银饰品经销企业补办进货手续是否有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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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6-2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金银饰品经销企业补办进货手续是否有效的请示》(辽工商(1997)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银饰品批发、零售企业进货应按规定留存有关凭据,以备人民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检查。对于补办的进货凭据,如果不足以证实金银饰品来源正当,则补办的进货凭据无效,对销售的金银饰品按来源不明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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