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液氢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内国税流字[2003]7号 |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内蒙古 | 发布日期 | 2003-01-15 |
赤蜂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液氨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赤国税综字[2002]4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液氨产品不在“化学氮肥”列举范围之内。因此,对液氨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