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粤财法[2001]75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01-08-01 |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经营性公墓取得的租赁、管理等殡葬服务收入亦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返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