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川国税函[1997]97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四川 | 发布日期 | 1997-04-07 |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人民银行各市、地、州分行,省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分局,省分行营业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转发你们。关于“扣缴税款通知书”(见附件)中限定扣缴的时间,我省补充规定为:从填开“扣缴税款通知书”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日。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开户银行继续实旋扣缴税款措施时,应按规定重新填开“扣缴税款通知书”。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1:《××叉国家税务局扣缴税款通知书》(略)
2.《×××地方税务局扣缴税款通知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