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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甘地税四[1999]19号
法规类型 100114 所属行业 120
有效与否 甘肃 发布日期 1999-08-08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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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08-0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466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1999年7月8日 国税函[1999]466号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狐狸、海狸鼠、长毛兔养殖场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现行耕地占用税法法规和政策规定,凡占用耕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不论其具体用途如何,都是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你省莱州市曲家镇三十里堡村村民穆瑞凯占用耕地修建养殖场,应按该养殖场包括狐狸、海狸鼠、长毛兔舍的全部占地面积计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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