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关于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费提取比例的通知[失效]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财发字[1998]50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8-12-15

关于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费提取比例的通知[失效]

null

发布日期:1998-12-1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保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的需要,自1999年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1994]财农综字第2号)第六条规定的“按财政投资额1.5%提取的项目前期工作费”,调整为以省(区、市)为单位,按财政投资额的2%提取。前期工作费用于项目正式立项之前进行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评估论证所必需的费用,全部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请加强前期工作费的管理,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