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费提取比例的通知[失效]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财发字[1998]50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0 |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8-12-15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保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的需要,自1999年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1994]财农综字第2号)第六条规定的“按财政投资额1.5%提取的项目前期工作费”,调整为以省(区、市)为单位,按财政投资额的2%提取。前期工作费用于项目正式立项之前进行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评估论证所必需的费用,全部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请加强前期工作费的管理,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