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新地税所字〔2001〕12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17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2001-05-22 |
1、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执行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