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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1]4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吉林 发布日期 2001-01-08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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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1-01-0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由省级主管部门报省级国税机关核拨工资基数分解方案的,其工资支出按规定扣除。

    二、人寿保险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时间。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省级公司申报时间延至次年5月末以前,市级公司申报时间延至次年5月15日以前,县级公司申报时间延至次年4月末以前。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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