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鄂国税发[2000]6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2 |
有效与否 | 湖北 | 发布日期 | 2000-04-02 |
(通知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2000年2月17日 国税发[2000]5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的指示,现就白银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规定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