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关于对新《保险法》第七条释义的复函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保监办函〔2003〕19号
法规类型 102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3-02-13

关于对新《保险法》第七条释义的复函

null

发布日期:2003-02-1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保监办函〔200319

东京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上海分公司:

你公司请求解答新《保险法》第七条释义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会的意见仅供参考。

对新《保险法》第七条的理解应当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二是办理保险标的和风险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如果投保时符合上述情形,法律要求投保人向在中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保险公司投保。

因此,你公司请求解答的第134种情形,应当依据财产所有权的实际归属,风险由谁承担和保险费由谁实际支付的情况予以确定;第2种情形,如果国外的法人作为投保人并支付保险费,其在中国的分公司、办事处并不列支保险费作为营运成本,则可以向国外的保险公司投保;第5种情形,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可以向国外的保险公司投保。

OO三年二月十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