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豫地税函[1999]19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河南 | 发布日期 | 1999-11-08 |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650号)规定:
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在1999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1999年内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包括企业19 98年出口,在1999年内收到的贴息款),以及企业在1999年内出口的商品,在下一年度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