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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5]479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1995-08-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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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5-08-2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接你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199581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据此,对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办案费等,无论其收费的名称如何,也不论财务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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