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市国税发[1996]218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陕西 | 发布日期 | 1996-07-09 |
市国税各分局、县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8号《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按规定恢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对其恢复征税前的存货,不得再行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请一并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