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青工商法发[1993]388号请示的答复(失效: 1998.12.03 )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工商个字[1993]246号 | |
法规类型 | 工商法规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3-08-11 |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个体工商户涂改营业执照一事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中所指“涂改”营业执照,包含擅自改变或改写营业执照登记事项。
相关文件: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1998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