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血站经销血浆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赣国税发[1999]258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江西 | 发布日期 | 1999-05-17 |
抚州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抚地国税发[1999]92号请国税发[1999]92号示收悉。经研究,对血站有偿收购人体血液后提取的血浆销售给工业企业用作原材料,已形成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让,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当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及有关规定,对血站从事经销血浆业务,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