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向各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 |
颁布单位 |
|
发文文号 |
新地税发[2002]11号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2002-01-20 |
关于向各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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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1-2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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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对残疾人等特殊教育的捐赠、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等组织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按税法规定的比例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