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开展2019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03 | 发文文号 | 财库〔2020〕18号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全面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9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对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防范财政风险、促进政府财务管理水平提高、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基础管理,扎实推进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一)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详细记录政府内部往来、收支对象等相关信息并及时组织核对账务,扎实做好政府股权投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为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提供完整可靠的会计信息。
(二)加强基础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规定定期清查资产负债,未入账的资产负债要及时确认入账,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要及时转固。认真清理往来事项,及时处置财务挂账。加强财政国库部门与资产、债务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政府财务报告与国有资产报告、部门决算、财政总决算、地方政府债务统计报告等相关数据共享衔接。
(三)强化信息系统支撑。省级财政国库部门要负责牵头协调,按照《财政核心业务一体化系统实施方案》和《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和政府财务报告编制需要,完善本地政府财务报告信息系统,做好与中央系统对接工作,确保政府财务报告电子数据通过系统按时准确上报。
(四)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不断充实政府财务报告编制人才队伍,建立“传帮带”机制。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着力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集中一批骨干力量,成立业务指导组,加强对基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业务指导。
二、着力提升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在总结试点情况基础上,2019年财政部对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操作指南作了全面修订,编制主体范围、报表种类、编制方法、抵销规则等发生了很大变化。各地要严格执行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规范管理,高质量完成编制工作。
(一)各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7号)规定,组织本级部门(单位)编制2019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8号)规定,在组织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基础上,编制本级政府2019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各地乡镇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二)山西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浙江省、重庆市、广东省、海南省、北京市、安徽省、青岛市、宁波市、深圳市等12个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66号)规定,编制2019年度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数据中应包含所辖乡镇政府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等情况。
(三)各地应按照财库〔2019〕57号文件规定,重新梳理本地应纳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全面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9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对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防范财政风险、促进政府财务管理水平提高、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基础管理,扎实推进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一)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详细记录政府内部往来、收支对象等相关信息并及时组织核对账务,扎实做好政府股权投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为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提供完整可靠的会计信息。
(二)加强基础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规定定期清查资产负债,未入账的资产负债要及时确认入账,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要及时转固。认真清理往来事项,及时处置财务挂账。加强财政国库部门与资产、债务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政府财务报告与国有资产报告、部门决算、财政总决算、地方政府债务统计报告等相关数据共享衔接。
(三)强化信息系统支撑。省级财政国库部门要负责牵头协调,按照《财政核心业务一体化系统实施方案》和《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和政府财务报告编制需要,完善本地政府财务报告信息系统,做好与中央系统对接工作,确保政府财务报告电子数据通过系统按时准确上报。
(四)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不断充实政府财务报告编制人才队伍,建立“传帮带”机制。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着力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集中一批骨干力量,成立业务指导组,加强对基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业务指导。
二、着力提升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在总结试点情况基础上,2019年财政部对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操作指南作了全面修订,编制主体范围、报表种类、编制方法、抵销规则等发生了很大变化。各地要严格执行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规范管理,高质量完成编制工作。
(一)各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7号)规定,组织本级部门(单位)编制2019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8号)规定,在组织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基础上,编制本级政府2019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各地乡镇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二)山西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浙江省、重庆市、广东省、海南省、北京市、安徽省、青岛市、宁波市、深圳市等12个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66号)规定,编制2019年度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数据中应包含所辖乡镇政府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等情况。
(三)各地应按照财库〔2019〕57号文件规定,重新梳理本地应纳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清单,完善编制单位基础信息,将本级政府各部门及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全部纳入编制范围,保证编制范围的完整性。
(四)各地应认真组织做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涉及的政府内部交易事项对账抵销。正确运用抵销规则,对于金额高于抵销阈值10万元的内部交易事项,要加强对账,重点抵销;对于10万元以下且可确认一致的内部交易事项,原则上应抵尽抵,不受抵销阈值限制。
(五)各地应加强政府财务报告审核分析,不断提升政府财务报告质量。要收集整理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分析案例,探索形成可借鉴、可推广的分析方法。纳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范围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确保2019年度新账会计科目年初余额真实、完整。各地在编报2019年度政府(部门)合并财务报表时,不要求填报年初数、本年增加、本年减少和上年数。
三、按时完成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一)各地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将省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版)和电子数据,以及所辖市、县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财政部(国库司)。编制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山西等12个地方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本省(市)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版)、本辖区内所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各地要认真总结编制做法和经验,研究提出相关建议,撰写编制工作总结,随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一并报送。
(二)财政部将适时组织2019年度政府财务报告集中审核,请各地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三)各地在组织编制工作中遇到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552235 68552275。电子信箱:zfcwbg@126.com。
财 政 部
2020年4月30日
围的单位清单,完善编制单位基础信息,将本级政府各部门及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全部纳入编制范围,保证编制范围的完整性。
(四)各地应认真组织做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涉及的政府内部交易事项对账抵销。正确运用抵销规则,对于金额高于抵销阈值10万元的内部交易事项,要加强对账,重点抵销;对于10万元以下且可确认一致的内部交易事项,原则上应抵尽抵,不受抵销阈值限制。
(五)各地应加强政府财务报告审核分析,不断提升政府财务报告质量。要收集整理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分析案例,探索形成可借鉴、可推广的分析方法。纳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范围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确保2019年度新账会计科目年初余额真实、完整。各地在编报2019年度政府(部门)合并财务报表时,不要求填报年初数、本年增加、本年减少和上年数。
三、按时完成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一)各地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将省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版)和电子数据,以及所辖市、县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财政部(国库司)。编制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山西等12个地方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本省(市)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版)、本辖区内所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各地要认真总结编制做法和经验,研究提出相关建议,撰写编制工作总结,随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一并报送。
(二)财政部将适时组织2019年度政府财务报告集中审核,请各地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三)各地在组织编制工作中遇到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552235 68552275。电子信箱:zfcwbg@126.com。
财 政 部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