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现行财税体制相抵触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皖政[1995]32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1995-07-09 |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曾制定了一些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和直接从地方税收收入中提取专取基金的有关规定,对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新财税体制的实施,有些政策或规定已有悖于新税制的规定,也不符合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根据国务院部署,省政府已作过清理。为进一步明确这一问题,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特再作如下通知:
实施新财税体制前,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有关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和直接从地方税收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基金的规定,凡与现行税制相抵触或与财政体制要求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今后,对需要重点支持的产业(或产品),可通过预算给予安排。
各地、各部门要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严格执行地方税收政策,不得违背国家统一的税法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擅自开减免税口子和从税收收入中直接提取专项基金。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严格执法,对各地自立章法的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